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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一名月薪3萬元的女性聶某某在提出離職后,被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(wù)所以需要找人交接為由,要求其繼續(xù)工作三個月,然后突然被解雇。聶某某于2014年8月1日起在該會計師事務(wù)所工作,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。 2022年1月13日,聶某某向北京豐臺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,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萬元,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2.65萬元,以及支付合伙人利潤分配權(quán)益3.7萬元,共計112.35萬元。 2022年4月25日,豐臺仲裁委員會裁決會計師事務(wù)所需支付聶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.76萬元,同時駁回了聶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。 會計師事務(wù)所在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聶某某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(guān)系,這一時間明顯超出了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的時間,缺乏合理性和善意,因此應(yīng)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。 會計師事務(wù)所的上訴請求被駁回,一審判決的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因此被維持。判決結(jié)果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